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红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龙,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龙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下午,被告人张红龙通过电话联系,组织王某(已死亡)、李某、姚某、朱某等人,到内乡县大成路和润苑茶楼利用麻将打“踢牌”赌博,一百元限八翻,并从中抽头获利。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进行抓获,现场查获赌资金额17.11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红龙供述、证人姚某、李某、朱某、王某、邢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补充侦查报告、视频情况说明、罚没收入缴款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风险评估报告、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红龙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红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