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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谷云峰,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孙绍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该中心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谷云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颖,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颖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