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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定红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湘邮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红,郴州市湘邮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99号申请人李定红,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湘邮印刷厂,住所地郴州市。负责人周艳辉。申请人李定红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湘邮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湘邮印刷厂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定红提供土地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定红名下的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湘邮印刷厂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