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航、申开靖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申开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航,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并先行羁押于云南省镇雄县看守所,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申开靖,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开靖、张航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代理检察员许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开靖、张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开靖、张航受林某2(另案处理)雇佣,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交易信息,以交付押金、尾款、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申开靖负责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张航负责到银行ATM支取骗取的款项。2016年5月6日及9日,被害人张某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滨村漳滨XXX号家中,被林某2等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1800元。2016年5月10日,张航在福州市仓山区银行ATM取款人民币2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2016年7月8日,申开靖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阳光棕榈小区X幢X单元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8日,张航在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商业城零距离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申开靖退还张某人民币25000元。并当庭提供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证人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申开靖、张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申开靖、张航伙同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出售二手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8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且均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航、申开靖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申开靖受林某2(另案处理)雇佣,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阳光棕榈小区X幢X单元XXX室等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二手车交易信息,协助林某2等人以交付押金、尾款、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2016年4月,被告人张航受林某2雇佣参与诈骗,并负责到银行ATM支取诈骗所得款项。2016年5月6日及9日,被害人张某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滨村漳滨XXX号家中,被林某2等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1800元。2016年5月10日,张航在福州市仓山区银行ATM取款人民币2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申开靖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阳光棕榈小区X幢X单元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张航在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商业城零距离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申开靖在诈骗过程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申开靖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航、申开靖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明细、一本通交易明细、归案过程、抓获经过、镇雄县看守所寄押提票等书证;证人范某、龚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航、申开靖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申开靖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人申开靖提供的保管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申开靖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出售二手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8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航、申开靖诈骗未追回的赃款应予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违法所得应于追缴;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航、申开靖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用网络发布诈骗信息,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开靖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申开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已缴交的相应款项予以扣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航、申开靖共同诈骗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六千八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张俊艺;被告人张航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申开靖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266)?)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总和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