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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文宝与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宝,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294号原告:李文宝,男。被告: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禹城路50号602户。法定代表人:董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鹏,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文宝与被告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