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文宝与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宝,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294号原告:李文宝,男。被告: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禹城路50号602户。法定代表人:董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鹏,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文宝与被告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