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黄玉彩、丁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黄玉彩,丁世海,王福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9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负责人:王新立,该行行长。被告:黄玉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丁世海,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王福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黄玉彩、丁世海、王福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8.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