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翟新明与王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新明,王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714号原告翟新明,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阎庄乡台上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维成,男,60岁,汉族,昔阳县阎庄乡河下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明诉被告王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新明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周雪林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