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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翟新明与王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新明,王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714号原告翟新明,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阎庄乡台上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维成,男,60岁,汉族,昔阳县阎庄乡河下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明诉被告王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新明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周雪林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