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民初292号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迎宾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马家寨乡集镇。法定代表人:高杰。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志国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15年2月10日为被告策划、组织、执行钰杰馨城超级乡音招聘会活动,活动费用总金额人民币42000元。合同约定被告2015年2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活动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活动费用42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广告礼仪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组织承办钰杰馨城超级乡音招聘会活动,活动总金额为42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款,2015年2月12日前将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企业信息材料、广告礼仪委托合同书、费用预算表、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礼仪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期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活动费用4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荆州市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