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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1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国辉与刘敬明、刘智英、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民间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辉,刘敬明,王智英,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17号之六(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胡国辉,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敬明,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智英,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地址:纳溪区花果镇。负责人王智英。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与被执行人刘敬明、王智英、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基本帐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国辉的解除对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基本帐户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泸州市纳溪区敬民建材厂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术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