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尧坤与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坤,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873号原告:陈尧坤,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平春男,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生,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坤诉被告平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尧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陈尧坤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天一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