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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尧坤与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坤,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873号原告:陈尧坤,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平春男,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生,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坤诉被告平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尧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陈尧坤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天一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