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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诉被告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38号原告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地址金溪县琉璃街。法定代表人杨武彪,系加油站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进,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罗吉平。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诉被告江西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金溪县琉璃中心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