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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宝彦、陈树俊等与简家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彦,陈树俊,陈树果,陈树平,简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宝彦,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陈树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陈树果,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陈树平,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简家峰,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简家峰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简家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简家峰与其妻子黄素平共同共有登记在黄素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