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西安与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安,李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154号原告:刘西安,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西省西峡县。被告:李国林,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刘西安与被告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西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刘西安负担。审 判 长 江 浩审 判 员 邹杰明人民陪审员 张杰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