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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西安与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安,李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154号原告:刘西安,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西省西峡县。被告:李国林,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刘西安与被告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西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刘西安负担。审 判 长  江 浩审 判 员  邹杰明人民陪审员  张杰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