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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余海文、蔡惠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余海文,蔡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7662C。负责人:陈文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华,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余海文,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蔡惠兰,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中山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余海文、蔡惠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海文、蔡惠兰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0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余海文、蔡惠兰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振尧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健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