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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占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79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刘佑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红,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徐占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占强履行对原告常德市汇美家居广场屋顶防水改造工程的返工及质量保修义务;被告徐占强赔偿原告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5万元。被告徐占强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徐占强防水工程改造承包款12万元和2014年度的防水工程维修款6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益商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常德市武陵区,故本案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亚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