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屈亚敏诉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敏,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屈亚敏,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圪垱店乡岗头村。法定代表人崔保群。被执行人崔保群,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屈亚敏诉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屈亚敏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银行存款1401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