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杨乾梅与斯道鹰、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乾梅,斯道鹰,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347号之二(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杨乾梅,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斯道鹰,男,汉族,1971年08月0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向武,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斯道鹰、向武价值309320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