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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登传、洪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登传,洪先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登传,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先军,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壬,湖北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湖北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登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登传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周登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登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上诉人周登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