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春庚、刘四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庚,刘四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庚,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刘四娇,女,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陈春庚与刘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四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54800元,承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797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254800元,承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79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四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敦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