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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肃北信用社与蒙娜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娜,崔炜,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肃北县信用联社),住所地肃北县党城湾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白永国,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蒙娜,女,蒙古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水务局职工,现住肃北县。被执行人:崔炜,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工,现住肃北县。被执行人:宁红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工,现住肃北县。被执行人:赵尔虎,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工,现住肃北。被执行人:杨帆,男,藏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广播电视局职工,现住肃北县。被执行人:赵岚,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原肃北县工信局职工,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裴斌,男,蒙古族,1986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疾控中心职工,现住肃北县。被执行人:相锋,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工,现住肃北县。肃北县信用联社与蒙娜、崔炜、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冻结了蒙娜、崔炜、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等八人的银行账户。现因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等六人在案外达成按份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相锋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相锋在甘肃银行肃北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