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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卫国与魏松海、郭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国,魏松海,郭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64号原告:任卫国,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魏松海,男,194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郭继红,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任卫国与被告魏松海、郭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任卫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现金3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3日,被告魏松海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38万元,由被告魏松海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约定不支付利息。被告魏松海与被告郭继红系夫妻关系,其所借原告现金38万元,用于其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讨要,被告避而不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卫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