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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海英与黄家佳、余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英,黄家佳,余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894号原告:钱海英,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黄家佳,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余成伟,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钱海英诉被告黄家佳、被告余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谈晓丽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佳、被告余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家佳、被告余成伟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钱海英借款1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佳、被告余成伟共同归还原告钱海英借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家佳、被告余成伟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无代书 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