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文军,赵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66号。负责人马会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村东。法定表人赵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法定表人赵春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村东。法定表人王海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法定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文军,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春凤,女,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本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文军、赵春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