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袁光辉、袁向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袁向争,袁光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662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江南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袁向争,男,民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袁光辉,男,民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市。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袁向争、袁光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