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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某与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094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