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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024丁加岭与商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岭,商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024号原告:丁加岭,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商世祥,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丁加岭与被告商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加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世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加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商世祥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丁加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商世祥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商世祥因欠他人酒款发生纠纷,请求丁加岭帮忙垫付,商世祥向丁加岭出具欠条一份。后丁加岭多次催要未果。商世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商世祥向丁加岭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丁加岭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015年9月底归还过期不还双倍赔偿)此据今欠人商世祥2015年6月18号”。后丁加岭代商世祥给付陈冬友10000元。到期后,丁加岭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商世祥向丁加岭借款10000元用于清偿他人债务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凭,应予认定。商世祥承诺于2015年9月底归还,后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丁加岭要求商世祥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商世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丁加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世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加岭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丁加岭负担3元,被告商世祥负担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