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钟文勇、劳柏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勇,劳柏智,宁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29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勇,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劳柏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宁荣波,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钟文勇申请执行劳柏智、宁荣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劳柏智、宁荣波的住所地在灵山县。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29号钟文勇申请执行劳柏智、宁荣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灵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