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范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范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446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417号万科魅力之城。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兵,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范植,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范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范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