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惠忠、沈君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惠忠,沈君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惠忠,女,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君隆,男,1939年2月12日生。上诉人林惠忠因与被上诉人沈君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5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林惠忠上诉称,一审法院已认定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审法院未取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沈君隆答辩称,上诉人林惠忠提出的管辖法院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一审法院驳回林惠忠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沈君隆系印尼华人,其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涉及的是连城县莲峰镇东街东大路7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补助与奖励等财产权益,本案应属涉外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本案不具有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故不属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林惠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