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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西部鹰物资有限公司与郜华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西部鹰物资有限公司,郜华宾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570号原告:铜陵市西部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双星国际大厦南楼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1416417X(1-1)。法定代表人:方八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郜华宾,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市西部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郜华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西部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