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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元华与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华,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日鑫,邱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胡元华,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姜丽丽,经理。被执行人:吕日鑫,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邱少珍,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金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元华与被执行人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日鑫、邱少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