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53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肥乡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