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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53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肥乡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