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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建民、刘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建民,刘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992号原告:张梅,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生,河南省柘城县人,个体,现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生,住本市。被告:刘珂,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住本市。原告张梅诉被告王建民、被告刘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由于原告张梅不能提供被告王建民、被告刘珂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退还张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