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伍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宾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别称“海叔”、“苏海”,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别称“啊锋”、“锋哥”,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封开县。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别称“阿铟”,男,1995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2016年12月8日因赌博被封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封开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宾某某,别称“阿牛”,男,199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封开县。2013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鉴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中至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伍某某、符某某、梁某某、梁某、陈某、李某1(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提供扑克牌、木桌、胶凳等赌场用品,使用扑克牌以“三公”的赌博形式,先后在封开县河儿口镇旧街“龙眼根”空地、水泥厂空地、西村村委会良种场宿舍后面的空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派发红包、补贴油费等手段,每天招引二、三十人参赌,并按每轮赌博“抽水”30元到100元不等的金额,每天获利一千元到数千元不等。期间,被告人伍某某还纠集被告人宾某某为赌场发牌、“抽水”和“打荷”、收集每轮赌博所得“抽水”钱款,被告人宾某某每天从该赌场获得200元的报酬。该赌场由被告人伍某某安排专人看风把守。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和苏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均负责为赌场“撑场”(即参赌人数不足时参赌),被告人伍某某、符某某还负责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派发红包。被告人符某某有时还顶替被告人宾某某发牌、“抽水”和“打荷”。被告人伍某某和苏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均从赌场获利约4000元;被告人宾某某获人工报酬约4000元。该赌场于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捣毁,现场抓获被告人符某某,查获涉案赌资2440元及赌具一批。被告人伍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宾某某、梁某某、苏某某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19日及2017年1月5日向封开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材料复印件、证人叶某、李某2、吴某、李某1、莫某1、莫某2、梁某、王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和梁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宾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还参与赌场工作并获取高额报酬,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供述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和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符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伍某某、符某某和梁某某均是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对五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判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三、被告人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四、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五、被告人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六、随案移送人民币2000元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