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天才与周志强、闫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才,周志强,闫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才,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2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占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才申请执行周志强、闫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强、闫占伟的银行存款26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焕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