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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云进、杜炳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进,杜炳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云进,男,1973年8月2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汉族,无业,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杜炳星,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汉族,务工,家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郑云进与杜炳星故意伤害(2016)赣0726刑初1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炳星正在服刑,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