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庄沐洪、郭三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沐洪,郭三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沐洪,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汕头市人,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郭三弟,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汕头市人,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携带撬批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霖都大道“金信”手机店门前,由被告人庄沐洪负责望风,被告人郭三弟采用撬锁的手段,盗走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电喷110C公主摩托车,该车坐垫内还放有蓝色魅族Note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80元。得手后,被告人庄沐洪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元,所得赃款俩人予以平分。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牌电喷110C公主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000元;蓝色魅族Not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扣押清单,其他证明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6]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K4452225000002016100012号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再次携带撬批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农化路“华莱士”汉堡店门前,由被告人庄沐洪负责望风,被告人郭三弟采用撬锁的手段,盗走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紫色五羊本田牌电喷110C公主摩托车。得手后,被告人庄沐洪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3600元,所得赃款俩人予以平分。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深紫色五羊本田牌电喷110C公主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工具照片,提取笔录,制作笔录,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6]2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K4452225000002016100013号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实施盗窃作案两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280元。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犯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合伙盗窃公民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沐洪、郭三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沐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郭三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撬批1把、摩托车1辆(实物均未移送),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求代理审判员 吴焕照人民陪审员 林文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