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顾学平与丁龙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平,丁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平,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丁龙刚,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关于顾学平与丁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丁龙刚确认结欠顾学平315万元;该款由丁龙刚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6月止每月底前归还3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另行归还10万元;自2017年7月起每月底前支付5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另行支付1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丁龙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另行支付顾学平利息10万元;若丁龙刚有一期未按时履行,顾学平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包括前述10万元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00元,由丁龙刚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龙刚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公积金等财产,其名下有三辆车牌分别为苏B×××××、苏B×××××、苏B×××××的车辆,经查实系丁龙刚购买挂靠至无锡市勤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故本院对上述三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以46万元了结,现已执行到位24320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款项216800元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具体约定如下:本案未执行到位款项216800元丁龙刚分两期履行,第一期在2017年5月1日支付10万元,第二期在2017年10月一日支付116800元。因双方就本案执行款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以上付款承诺履行,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2168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滨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玮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