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46号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1-1)。法定代表人:张燕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卫华,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盛世花城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盛世花城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