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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宋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宋兰兰,孙启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1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负责人:张宇,行长。被申请人:宋兰兰。被申请人:孙启坚。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鹏飞。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兰兰购买的,登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附106号B12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