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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申请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598号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泽辉,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青。被申请人: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先昔,经理。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专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张琰代理审判员  姜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