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梅雪芹与李连凤、拜有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凤,拜有财,梅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凤,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拜有财,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雪芹,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李连凤、拜有财因与被上诉人梅雪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连凤、拜有财上诉称,梅雪芹虽持借条诉讼,但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还未经查实,一审法院按给付金钱的合同之诉确定管辖权依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梅雪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梅雪芹起诉要求李连凤、拜有财偿还借款63.8万元及利息,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需通过实体审理确认,不是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李连凤、拜有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