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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与何秀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何秀红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578号原告: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果靠屯。负责人:李光振,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秀红,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诉被告何秀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以被告已将款项转至李光耀的帐号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真实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西市新靖镇金山社区第三组负担。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