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博冠彩科技有限公司、熊墨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博冠彩科技有限公司,熊墨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892号原告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新津县邓双镇精细化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钢。被告成都博冠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799号。法定代表人熊墨狮。被告熊墨狮,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博冠彩科技有限公司、熊墨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德美精英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