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37号被告人龚四军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四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四军,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四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祝明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2月,被告人龚四军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44号(湘运车站东门旁)经营电游室,设置7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容留两名未成年人丁某、丁某1进行赌博。2016年2月2日,桃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7台涉案游戏机。经认定,被扣押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龚四军于2016年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四军在开庭审理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龚四军、证人丁某、丁某1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某、丁某1、丁某、刘小军的证言;被告人龚四军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关于被告人龚四军开设赌场案赌博机认定书;被告人被抓获经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龚四军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4月6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龚四军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危险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四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龚四军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四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四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祝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