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9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居民。被告:纪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