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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许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许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27号原告王永华,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许占友,男,5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永华诉被告许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