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许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许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27号原告王永华,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许占友,男,5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永华诉被告许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