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力平。被申请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于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0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