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上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李军饮酒后驾驶川HXGX**号二轮摩托车,从苍溪县杜里路出发,沿嘉陵江三桥向滨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苍溪县财政局门口时,突然滑倒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并致该车受损。苍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军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二十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认识到了错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机构苍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被告人李军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液提取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截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证材料、刑事谅解书、苍溪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余某某、罗某、赵某1、赵某2、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血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被告人对饮酒地点、行驶路线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李军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佰安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