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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康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15号原告乔某某,女,2013年10月16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理人乔某甲,男,1986年3月2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之父。被告康某,女,1988年6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